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倡导和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贯彻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举措。为确保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和《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结合机械工程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院招收的全日制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以“立足校园、服务社会”为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勤工助学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具体负责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服务机构,成员由党委书记、院长、副书记、行政副院长、党政办公室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分团委书记组成。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资助专员担任,我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经中心审批、登记,并接受中心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未经中心同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能占用学生上课、考试和实习等教学时间安排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不得以勤工助学为名张贴广告招聘学生,进行各项经营性活动。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七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填写《机械工程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中心设立全院经济贫困学生信息库,用工部门按照“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原则,吸收和引导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并通过劳动取得相应报酬,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八条 中心开通学院微信群等信息渠道为用工部门选用人才、学生寻找用工信息提供信息化的服务平台。
中心于每年年底受理下一年度院内用工单位固定性和临时性的岗位申请,经学院党政办公室复核后由中心公布院内下一年度勤工助学岗位及薪酬标准;中心在每年年末汇集各方意见对当年各用工部门用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意见将作为审批下一年度勤工助学岗位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为维护学院、学生和用工部门在勤工助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用工部门和学生意向一致,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制度办理聘用手续后,方可开始勤工助学活动。录用信息由用工部门反馈到中心,由中心在网上发布,对履行协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中心将予以协调解决。
第十条 对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业或违反校规校纪以及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其所在用工部门应及时告知中心,中心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第十一条 为确保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序开展,按照“谁设岗、谁负责"的原则,各设岗部门在组织勤工助学活动时,要指定专人负责,协助中心做好本学院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管理,中心不定期地对用工部门用工情况和受聘学生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章 岗位设置及薪酬发放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岗位设置要本着“按需设岗,合理设岗”的原则,学校明文规定不能使用学生的工作不能设立勤工助学岗。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组织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助其贫困,育其精神”的指导思想,要在活动中锻炼学生爱校建校意识,培养学生劳动观念,促进学生社会阅历的丰富和实践能力的提高。
第十四条 勤工助学岗位实行一岗一人原则,按岗位性质分为固定性和临时性岗位。岗位设置原则如下:
固定性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十五条 院内用工单位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同类岗位实行统一的报酬标准,计费标准由岗位的工作性质决定。固定性岗位薪酬原则上不超过240元/月每人。临时性岗位劳动报酬按技术服务类每小时8元,管理服务类每小时6元,劳动服务类每小时7元的标准执行。特殊岗位的计酬标准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执行。
第十六条 院内用工单位在每月工作日的最后一天,向中心提供学生《机械工程学院勤工助学学生值班签到表》和《机械工程学院勤工助学学生考勤情况报表》,经中心审核,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将劳动报酬打入学生银行卡内。
第十七条 对在勤工助学过程中表现不佳、消极怠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减酬金或解聘处理。
第四章 学生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遵循“合法、诚信和业余原则”。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要以科技开发、咨询服务、劳务活动为主,不得参加传销等非法商业活动,不得参与违反法律法规、有损社会公德和学生身份与身体条件不符的活动。
第二十条 学生应以学习为主业,勤工助学活动应在节假日、寒暑假和课余时间进行,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每周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每月原则上不超过40小时。
第二十一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拥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工作性质和用工条件,有权拒绝用工单位的协议外要求,有权拒绝参加可能会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二)有权要求中心协调解决在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中与用工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学校和学院的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履行与中心、用工单位达成的协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用工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履行相关协议,维护学校声誉。如在勤工助学活动违约,需按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出现以下情况将取消其参与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一)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违反勤工助学协议者;
(三)不遵守劳动纪律,用工部门反映表现较差者;
(四)日常生活铺张浪费者;
(五)因身体原因及其它原因而不适合参与勤工助学岗位者。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机械工程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4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