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单位、各位考生:
根据年度教学工作安排,2023-2024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补、缓考将于2024年3月4日-3月10日期间组织线下考试。现将具体安排明确如下:
一、关于考试时间安排
2024年3月4日-3月10日期间组织补、缓考,每日安排五场
第一场:08:00-09:40
第二场:10:00-11:40
第三场:14:30-16:10
第四场:16:30-18:10
第五场:19:30-21:10
二、关于考试安排查询方式
(一)考生查询
即日起,各补考科目考试时间、地点已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发布,请相关学生及时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查询补考安排。
学生登录教务管理系统(http://jwglxt.zua.edu.cn/eams/homeExt.action),学年学期切换至“2023-2024学年第1学期”,在“我的课程—我的考试”查询考试安排。
说明:2023-2024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必修课、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和因故办理缓考的考生,可参加考试。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实践课)及体育专项、形势与政策、全校性通识选修课、网络课、部分非教学院部开设的课程(如大学生创业基础、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学生心理健康等)不安排补考。考试违纪及缺考学生无补考资格。
(二)监考查询
监考教师查询渠道一:登录我校教务管理系统(http://jwglxt.zua.edu.cn/eams/homeExt.action),位置为:考试管理-考试安排,学年学期切换至“2023-2024学年第1学期”,查询监考任务。
监考教师查询渠道二:查询学院公布的电子考表。
监考教师在查询中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本单位教学办公室。
三、关于考试过程组织要求
(一)考试形式原则上与正考保持一致。
(二)2023-2024学年第一学期期末采用大作业、作品、课程论文、研究报告等无卷形式进行结课考核的课程,考生应主动与任课教师咨询课程补、缓考的提交方式。
(三)考生凭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否则不能进场考试。证件丢失或损毁严重无法辨认者,请到所在学院开具带照片的学籍证明,证明内容及格式与学生证上的一样,并有辅导员亲笔签名,照片上须加盖学院公章。
四、关于考试纪律要求
学校始终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公平作为各类考试组织的基本,并建立严格的考试督查巡查制度,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要求,杜绝作弊,对于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学校将按《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修订)》《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等文件规定(附件)有关条款予以严肃处理。
五、其他有关说明
其他未尽事宜请咨询教务处。
附件1: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摘录)
第十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给予警告处分:
1.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2.自带答题纸或者草稿纸(空白)的;
3.未经允许使用或者借用计算器等物品的;
4.考试中东张西望的;
5.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的;
6.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者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其他一般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
1.违反第十四条第2、3、4、5、6项之任一行为,无视警告而重犯的;
2.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旁窥他人试卷,或者互打暗号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的;
3.把答卷或者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者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
4.他人拿自己的答卷或者草稿纸未提出拒绝的;
5.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
9.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0.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11.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12.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以其它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13.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
1.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的;
2.携带规定以外的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在桌面、墙壁、身体、允许使用的工具书等处写有与考试相关内容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以及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5.考试中直接或者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者纸条的;
6.利用上厕所机会或者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者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8.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十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且考试工作人员确认设备、器材显示或接收有考试相关内容的;
3.组织作弊的;
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5.窃取、泄露或者传播试题、试卷、答案或评分标准的;
6.两次以上考试作弊的;
7.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者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九条 考生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违纪或者作弊行为之一,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的,给予从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在教师判阅试卷或者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视情节,依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校宣布证书无效,并收回证书。
第二十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有抄袭或者伪造数据的、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者其他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附件2: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摘录)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除外),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恪守学术道德;
2.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科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学生;
3.全日制本科学生课程(包括实践环节)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者超过2.0;
4.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课程(含实践环节)平均成绩在70 分及以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的考试成绩以《毕业生登记表》为计算依据,70 分以上的课程要达到总课程的 30%以上;
5.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者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在中等及中等以上,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到记过 (含记过) 以上处分未解除者;
2.在校期间因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受到纪律处分者;
3.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毕业时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因不及格重修学分超过 20 学分者;
4.未取得毕业证书者;
5.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核成绩不合格者;
6.因其他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当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条 因第九条第 2款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但准予毕业者,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或国家公务员 (以通知书为准),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资格和材料审查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